修订行政法典第 207 条的法案,经第 4057 号法案修订。[第 4057 号法案]
[第 4057 号法案,1933 年 3 月 1 日] 一项修订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07 条的法案,经第 4007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经第 4007 号法案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07 节特此颁布进一步修改为如下:“SEC. 207. 治安法官职位的资格。——任何人不得有资格被任命为治安官或治安官辅助法官,除非他应 (1) 至少23 岁;(2) 菲律宾群岛或美国公民;(3) 品德良好且未被判犯有任何重罪;以及 (4) 被最高法院承认可以执业,如果有可以;如果没有,至少应在认可学校完成法律课程,或已通过法院书记员公务员考试,或之前在各省举行的考试。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e. 省财政一审法院、法官任命的执业律师,规章由司法部长制定。由于出现空缺并且每个案件的情况可能要求部门负责人可以将市政当局分组为巡回法院,至少由两个法院组成。直辖市:但是,前提是该省的首府不得与任何其他直辖市合并:此外,前提是迄今为止已指定省首府的任何治安法官在任何其他直辖市中行事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市政府应视为取消和无效:最后,司法部长可根据有关一审法官的建议,指定省或副省首府的和平作为该省或副省的当然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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