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3 年 3 月 1 日第 4061 号法案 ] 一项修订第 3995 号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称为评估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3995 号法案第二节称为评估法,特此修订为内容如下:“SEC. 2. 不动产税的发生率。——在除山区省以及马尼拉和碧瑶市以外的岛屿所有地区,每年应征收、评估和征收从价税不动产税,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在下文中未特别豁免的改良物。”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第 23 条特此修改如下: “SEC. 23. 征税时间通知。——省财政应通知可能征收不动产税的日期。每年 1 月在各市政府支付,张贴在省级大楼和所有市政大楼的正门,以及每个街区的公共和显眼的地方,并在报纸上或通过传讯者发表。”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同一法案第 25 条特此修改如下: “SEC. 25. 部分缴纳税款。——当财产所有人无法缴纳应缴的全部税款时,他可以部分缴纳一项税款。包裹或更多,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同一法案的第三十条特此修改如下: “SEC. 30. 拖欠罚款——未在缴纳期限届满前缴纳不动产税而不受相同或分期罚款的处罚其中,应使纳税人从拖欠的第一天开始,每拖欠一个满月,按原应缴税款的百分比支付 twp 的罚款,直到税款被根据本法第 36 条,全额支付或将财产转交给省政府:但在任何情况下,总罚款不得超过原应缴税款的 24%。本法核准前发生拖欠土地税者,适用本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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