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对 2874 号法案(被称为“公共土地法案”)的某些部分进行修改的法案。[第 351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9年01月30日
[第 3517 号法案,1929 年 1 月 30 日] 一项法案,旨在修改被称为“公共土地法”的第 2874 号法案的某些部分。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874 号法案第 13 节,称为公共土地法案,特此公布修改为如下: “SEC. 13. 在提交宅基地申请后,地政总署署长如认为该申请应获批准,应这样做并授权申请人占有以菲律宾货币五比索作为入驻费后获得土地。自申请获批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应开始在宅基地工作,否则将丧失其在先的土地使用权。 "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第十四条特此修改为:“第 14 条。在至少四分之一的土地得到改良和耕种之前,不得为申请的土地颁发证书或授予专利。自申请获批准之日起,该土地的耕种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或不超过五年。申请人须在该期限内,尽快通知地政总署署长如在该通知发出日期或上述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的任何时间,申请人须以两名可信证人的誓章证明令地政总署署长信纳,居住在该土地所在市或毗邻市,自申请获批后至少连续耕种该土地的四分之一,并应宣誓上述任何部分l并且已被转让或担保,并且他已遵守本法的所有要求,则在支付五比索后,他将有权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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