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被称为“公共土地法”的第 2874 号法案第 34、36 和 37 条的法案。[第 30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09月08日
[ 联邦法案第 30 号,1936 年 9 月 8 日 ] 修订第 28 和 74 号法案第 34、36 和 37 节的法案,称为“公共土地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2874 号法案第 34 节经第 3517 号法案第 7 节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内容如下: “SEC. 34. 任何菲律宾或美国合法年龄的公民,以及至少 60% 的股本或在上述股本中的任何权益属于的任何公司或协会完全为菲律宾或美国公民所有,根据菲律宾或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组织和构成,并被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可以租赁任何一块或多块依本法规定出租之农业公用土地,合计不超过一千二十四公顷。可以授予 2000 公顷土地。任何公司或协会的任何成员、股东、高级职员、代表、律师、代理人、雇员或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申请农业公共土地,但本法的宅基地和免费专利条款除外。在首先获得居住者或定居者的书面同意之前,或直到此类索赔在法律上消失,任何人、公司或协会都不得租赁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如果是个人经营其业务并非合理必要的,或者是合法创建的并且可以在菲律宾合法开展的业务,如果是协会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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