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2541 号法案修订的第 23339 号法案,被称为《1904 号内部收入法》的修订法案。[第 262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6年02月04日
[第 2622 号法案,1916 年 2 月 4 日] 一项修订第 23339 号法案的法案,被称为 1914 年内部收入法,经第 2540 号法案修订-一。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第 1 节第 2541 号法案第 1 节特此修改为:“第 1 节第 38 节特此将第 2339 号法案修改为:“SEC. 38. 对企业征收百分比税的固定税。除本法第 40 条 (a)、(b) 和 (c) 小节中提及的人外,每个从事百分比税的企业的人征收的税款应缴纳固定的年税两比索。该税应按该人从事上述业务的每个日历年或其部分缴纳。如果他的收入没有达到为百分比税设定的最低限额,他可以继续营业而无需进一步征税,直到下一年的第一天。在任何情况下,他的业务量必须按照下一节的要求每季度报告一次。 “‘固定的年度税应在纳税人开始从事业务之前缴纳,之后应在 1 月份的规定期内缴纳,在此期间,其他固定优惠税可以免罚金缴纳。’ “证券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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