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5 年 8 月 7 日第 4222 号法案 ] 恢复第 3995 号法案第三节规定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特此恢复第 3995 号法案第三节的规定,并内容如下: “SEC. 3. 免税财产。免税情况如下:”(a) 美利坚合众国、菲律宾群岛政府或菲律宾任何省或市拥有的财产菲律宾群岛。 “(b) 墓地或墓地。”(c) 教堂、牧师住宅或附属的修道院,以及专门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或教育目的的所有土地、建筑物和改良设施;但这种豁免不适用于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或产生收入的财产,即使该收入用于上述某一或多个目的。 "(d) 当任何一个城市属于单一所有者的不动产的全部评估价值低于一百比索时,不征税,也不对住宅征税建在田地或相邻果园(如果有的话)上的房屋,如果单独评估的每栋房屋的评估价值不超过一百比索,则作为改进”(e) 根据第 20 号法案的要求,在土地署署长批准最终证据之前,宅基地主根据法律提出的申请持有的土地。 - 八百七十四;但此项豁免不适用于建筑物及其上的改良设施,其所有权并不属于政府。...
恢复第 3995 号法案第 3 节规定的法案。[第 4222 号法案]pdf预览版恢复第 3995 号法案第 3 节规定的法案。[第 4222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