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 [CA-G.R. CR No. 36167, March 12, 2015 ]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SEVERINO BUMANLAG,被告上诉人。判决 LANTION, JAC,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对巴拉望地区审判法院 2013 年 6 月 8 日第 12358 号刑事案件中的第 52 分庭(现状法院)的判决[1] 提出的上诉,该判决的决定性部分读到:“因此,被指控的 SEVERINO BUMANLAG 被认定犯有令人沮丧的杀人重罪,毫无合理怀疑,因此他被判处两 (2) 年零六 (6) 个月的无期徒刑,最低刑期为七(7) 最长监狱长年。被告还被命令向私人申诉人Nonelon Beof 支付20,000 比索作为温和损害赔偿金和30,000 比索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让相应的mittimus在本Decision确定后发布。它是如此有序。”事实 被告上诉人 Severino Bumanlag(被告上诉人)根据以下信息被控犯有受挫杀人罪:“1995 年 1 月 9 日左右,在巴拉望省纳拉市的 Barangay Poblacion,菲律宾,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手持利刃武器,意图杀人,当时和当场故意、非法和重罪地用利刃武器袭击、袭击和刺伤,即:一把刀,一把NONELON BEOF,击中了他身体的要害部位,并在他身上造成了通常会导致他死亡的刺伤,因此执行了所有可能导致杀人罪的处决行为,但是然而,由于与被告人的意愿无关的原因,即在公主港市的 WESCOM 医院向上述 Nonelon Beof 提供及时和有能力的医疗援助,他并没有出示它。阻止了他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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