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菲尔。 166 第三分区 [ G.R. No. 113928, February 01, 1996 ] PEARSON GEORGE, (S.E. ASIA), INC.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LEOPOLDO LLORENTE,受访者。判决 DAVIDE, JR., J.:在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进行的这项特别民事诉讼中,请愿人寻求撤销 1993 年 4 月 22 日的判决[1] 和 1993 年 11 月 25 日的命令[2]公共被告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在 NLRC CA No. 0034-07-92 中分别驳回了请愿人对 NLRC NCR 案件号 00-04-02127-90 中劳工仲裁员的决定的上诉,并否认申请人的复议动议。请愿人坚持认为,对于私人应诉人因未连任和取消上述职位而被免职为请愿人董事总经理而提出的非法解雇的投诉,劳工仲裁员和 NLRC 没有管辖权。它声称此事属于公司内部,因此根据 P.D. 第 5(c) 条属于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专属管辖范围。 902-A 号。在代替对请愿书所要求的评论而提交的一份声明中,副检察长办公室同意请愿人的观点,即 NLRC 对私人被告的非法解雇投诉没有管辖权,并请求 NLRC 获得一个新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它愿意,可以提交自己的评论。 NLRC 提交了自己的评论,辩称它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因为私人被告不仅是公司,而且还是董事总经理和直线官员或请愿人的雇员,薪水为 P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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