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航空公司,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约瑟夫·梅内塞斯,受访者。[G.R. 【第12445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05日
347菲尔。 215 第一师 [ G.R. No. 124456, December 05, 1997 ] PHILIPPINE AIRLINES, INC.,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约瑟夫·梅内塞斯,受访者。 DAVIDE, JR., J.: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本请愿书受到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NLRC) 1995 年 5 月 31 日[1] 和 1995 年 7 月 26 日[2] 在 NLRC NCR 中的决议的攻击。 00-10-05685-92 (NLRC NCR CA 005274-93),私人被告 Joseph Meneses(以下简称 MENESES)针对请愿人(以下简称 PAL)提起的非法解雇投诉。第一项决议驳回了请愿人对 1993 年 6 月 29 日劳工仲裁员 Fatima Jambaro-Franco 驳回 Meneses 申诉的决定[3] 提出的上诉,但指示请愿人向 Meneses 支付相当于每服务一年半个月工资的离职费;而第二项决议驳回了请愿人要求重新考虑第一项的动议。 NLRC 将之前的事实总结如下: 1991 年 5 月 20 日和 1991 年 6 月 28 日,他因欺诈和盗窃而被停职,原因是他因不定期发放修理汽车零部件和不经批准擅自取用/订购高温非熔体(钼)润滑脂。采购订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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