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菲尔。 652 第三师[G.R.第 124074 号,1997 年 1 月 27 日] RESEARCH AND SERVICES REALTY,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MANUEL S. FONACIER, JR.,被告。 DECISION DAVIDE, JR.,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调卷复审的请愿书质疑法院授予私人被告人的律师费裁决的适当性和金额的合理性。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Branch 64,[1] in Civil Case No. 612, [2] 上诉法院在其 1995 年 3 月 31 日的 CA-GR 判决 [3] 中予以确认CV No. 44839。无可争议的事实如下: 1969 年 11 月 3 日,请愿人与 Jose、Fidel 和 Antonia Carreon 签订了合资协议。根据上述协议,请愿人承诺开发、细分、管理和促进出售 Carreons 拥有的地块。出售地块的收益将支付给菲律宾国家银行(PNB),用于支付土地所有者的抵押义务,而净利润将由缔约方以 50-50 的比例分享。 1983 年 4 月 4 日,Carreons 和某位 Patricio C. Sarile 在马卡蒂市 RTC 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资协议的请愿人。他们在其中祈祷,在案件审理之前,发出初步禁令令状,禁止请愿人出售协议标的地段,并在审理后使令状永久生效;该协议被撤销;并责令请愿人向PNB支付规定的每年15%的未偿债务,并支付原告的律师费、惩戒性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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