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MARCIA E. RAMOS,答辩人。[G.R. 12633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11月16日
376菲尔。 252 第二师 [ G.R.第 126332 号,1999 年 11 月 16 日] 菲律宾土地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MARCIA E. RAMOS,被告。 D E C I S I O N BELLOSILLO, J.: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寻求撤销上诉法院在 CA-G.R. 中的决定[1]。 SP Nos. 38795 和 38885 日期为 1996 年 6 月 27 日,修改了 RTC-Br 的决定[2]。 1995 年 9 月 25 日的第 90 号 (AF) 农业案件中,Cabanatuan 市第 23 号法院作为特别土地法院。请愿书还请求推翻上诉法院 1996 年 8 月 29 日的决议[3],驳回请愿人的动议重新考虑。私人受访者 Marcia E. Ramos 从她父亲那里继承了两 (2) 块位于 Cabanatuan 市 Barangay Macatbong 的土地,距离市中心约十二 (12) 公里,由 TCT 编号 T-8774 和 T-36576 覆盖分别包含 36.6125 和 32.1675 公顷。两者在 1985 年的纳税申报单中都被归类为稻田。1988 年 6 月 15 日,RA 6657,也称为 1988 年的《综合土地改革法》(CARL),[4] 生效。其中第 19 条规定为自愿将其土地出售给政府以分配给农民受益人的土地所有者额外支付百分之五 (5%) 的现金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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