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4465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8月28日
416菲尔。 345 第二师 [ G.R.第 144653 号,2001 年 8 月 28 日]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MENDOZA, J.:这是上诉法院 2000 年 4 月 14 日判决的复审申请,[1] 确认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驳回申请人菲律宾银行的判决)群岛的 1985 年退税要求)和上诉法院 2000 年 8 月 21 日的决议,拒绝复议。事实如下: 在 1985 年 7 月 1 日与菲律宾群岛银行 (BPI) 合并之前,Family Bank and Trust Co. (FBTC) 的收入包括其租赁物业的租金和国库的利息。 198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票据。根据扩大预扣税条例的要求,FBTC 的承租人预扣了 5% 的租金收入,金额为 P118,609.17,而中央银行,其中财政部票据由 FBTC 购买,从其赚取的利息中扣缴 P55,456.60。总额为 P174,065.77 的可抵扣预扣税已汇给答辩国国税局局长。然而,FBTC 在相关期间遭受了约 P64,000,000.00 的净亏损。与上年相比,它还有 P2,146,072.57 的超额信用。因此,在 1985 年解散时,FBTC 的可退还金额为 P2,320,138.34,相当于当年的税收抵免 P17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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