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8183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9日
738菲尔。第577章第 181836 号,2014 年 7 月 9 日]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CARPIO, J.:案例 本复审请愿书[1] 对 2007 年 5 月 29 日颁布的判决[2] 以及上诉法院 (CA) 于 2008 年 2 月 12 日颁布的决议[3] 提出了质疑。 GR SP 编号 63640。CA 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于 2001 年 2 月 12 日作出的决定[4],并恢复了第 FAS-5-85-89-000988 号评估,要求申请人菲律宾群岛银行 ( BPI) 支付 P1,259,884.50 作为 1985 纳税年度的不足凭证印花税 (DST),包括折衷罚款。 Facts BPI 是 Citytrust Banking Corporation 的利益继承人,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商业银行公司。 1989 年 5 月 19 日,美国国税局 (BIR) 发布了编号为 FAS-5-85-89-000988[5] 的评估,认定 BPI 对其向中央银行出售外国汇票的 DST 不足负责,计算公式为如下: 1985 年缺陷跟单印花税外国汇票...................................................... ... P 839,723,000.00 应缴税款:P839,723,000.00 x P0.30(第 182 节 NI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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