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菲尔。 624 第三师[G.R.不。 147375,2006 年 6 月 26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群岛银行,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TINGA, J.:问题在于,从源头预扣的银行被动收入的 20% 最终税是否仍构成银行总收入的一部分,以计算其总收入纳税义务。税务上诉法院 (CTA) 和上诉法院均作出否定回答。根据我们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法院案中的裁决,我们推翻原告,支持原告。[1]所涉及的税法的简要背景是有序的。根据与第 1158 号总统令第 50(a)[3] 条相关的第 24(e)(1)[2] 条,包括银行在内的国内企业纳税人需对银行存款征收 20% 的最终预扣税。作为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税法”)。根据《税法》第 119[4] 条,银行还需对来自菲律宾境内来源的总收入征税,该条规定: 119. 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税收。 — 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应根据以下时间表对来自菲律宾境内的总收入征税: (a) 贷款活动的利息、佣金和折扣以及金融收入租赁,以产生此类收入的工具的剩余到期日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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