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菲尔。 993 第一师 [ G. R. NO. 137002,2006 年 7 月 27 日]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决定 CHICO-NAZARIO, J.:这是根据经修正的 1997 年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2004 年 8 月 14 日命令请愿人的决定[1]向答辩国国税局局长 (CIR) 支付 1986 年 P690,030 的差额文件印花税,包括附加费和妥协罚金,加上 20% 的年利息,直至全额支付。上诉法院在其受到攻击的裁决中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于 1994 年 5 月 31 日的裁决[2]。从 1986 年 2 月 28 日至 1986 年 10 月 8 日,菲律宾群岛银行 (BPI) 向中央银行出售菲律宾银行(现为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美元为 P1,608,541,900.00。 BPI 通过电报指示其在纽约的代理银行将存入 BPI 账户的美元转入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以便贷记到中央银行的账户。此后,联邦储备银行向中央银行发出确认,确认这些资金已记入其账户,中央银行迅速将相应金额的菲律宾比索转入申请人在菲律宾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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