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不。 139736]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7日
510菲尔。 1 二级 [ G.R.不。 139736,2005 年 10 月 17 日]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HICO-NAZARIO, J.: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这份对 Certiorari 复审的请愿书对 CA-G.R. 中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了质疑。 SP No. 51271,日期为 1999 年 8 月 11 日,[1] 推翻并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的决定,日期为 1999 年 2 月 2 日,[2] 并恢复了评估编号 FAS-5-85- 89-002054 要求申请人菲律宾群岛银行 (BPI) 支付 P28,020.00 的金额作为 1985 纳税年度的不足凭证印花税 (DST),包括折衷罚款。关于这份请愿书的事实由来,几乎没有任何争议。申请人 BPI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商业银行公司。在两个不同的场合,特别是在 1985 年 6 月 6 日和 1985 年 6 月 14 日,它向菲律宾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出售了 500,000.00 美元,总销售额为 1,000,000.00 美元。 1989 年 10 月 10 日,美国国税局 (BIR) 发布了第 FAS-5-85-89-002054 号评估报告,[3] 认定请愿人 BPI 对上述向美国境内出售外国汇票的 DST 不足负责中央银行,计算如下 - 1985 年赤字跟单印花税外国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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