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菲尔。 411 EN BANC [ G.R.第 139962-66 号,2001 年 3 月 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UGENIO MANGMPIT, JR.,被告上诉人。判决 GONZAGA-REYES, J.:这是对北三宝颜新丹甘第 11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判决 [1] 的自动审查 [2] 判定被告上诉人犯有五 (5) 项强奸罪Marites Quirante,他 16 岁的侄女,对他处以死刑。五 (5) 项信息[3] 指控被告上诉人犯有强奸罪,除了涉嫌犯下强奸罪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外,统一如下:“签名人,第一助理省检察官,根据最初由受害方提出的宣誓起诉,指控 EUGENIO MANGMPIT, JR. 犯有以下强奸罪: 1994 年 7 月 20 日左右,黎明时分,在 Siayan 市, Zamboanga del Norte 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出于淫荡和不贞的设计,并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原文如此)、非法和重罪地成功地与一名 MARITES QUIRANTE,16 岁,单身且声誉良好,违背她的意愿,未经她的同意。违反法律(违反第 335 条,修订的刑法典)。”[4] 其他信息[5] 指控指控- 犯有 r 罪的上诉人ape 据称在下列日期犯下罪行:1994 年 9 月 9 日午夜、1994 年 9 月 12 日下午、1994 年 9 月 15 日下午和 1994 年 9 月 20 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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