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伦佐·M·萨米恩托,JR。和格雷戈里奥·林平,JR.,请愿者,VS。上诉法院和联合银行公司,答辩人。[G.R. 12250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27日
442菲尔。第549章第 122502 号,2002 年 12 月 27 日] LORENZO M. SARMIENTO,JR。和格雷戈里奥·林平,JR.,请愿者,VS。上诉法院和联合银行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USTRIA-MARTINEZ, J.:向本法院提交的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A-G.R. 上诉法院 1995 年 7 月 31 日的裁决[1] 提出的复审请求。 CV 第 31568 号,确认了达沃市地方审判法院 1990 年 8 月 1 日在第 19,272-88 号民事案件中的裁决;以及 1995 年 10 月 25 日的决议[2] 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初审法院判决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鉴于上述所有情况,特此作出判决,命令被告 Lorenzo Sarmiento, Jr. 和 Gregorio Limpin, Jr. 共同和分别支付原告银行本金从 1978 年 12 月 6 日起按法定利率支付的 P495,000.00 加利息,直至全额支付;P49,500.00 的总和作为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被告 Sarmiento 的反诉被驳回。 “SO ORDERED.”[3] 经初审法院认定并经上诉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1978 年 9 月 6 日,被告人 Gregorio Limpin, Jr. 和 Antonio Apostol,根据“Davao Libra Industrial Sales”的名称和风格,向原告银行申请了不可撤销的国内信用证,金额为 P4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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