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菲尔。第467章不。 161026,2005 年 10 月 24 日 ] 凯悦电梯和自动扶梯公司,请愿人,VS。 GOLDSTAR ELEVERS, PHILS., INC.* 受访者。 PANGANIBAN, J. 判决:在我们的判例中,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公室所在的规则,如其公司章程所述。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2003 年 6 月 26 日的判决[2] 和 2003 年 11 月 27 日的决议[3] 提出异议( CA) 在 CA-GR SP No. 74319 中。该决定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鉴于上述情况,RTC 213 分部 2002 年 5 月 27 日和 2002 年 10 月 1 日的受攻击命令,曼达卢永市民事案件第 99-600 号,特此搁置。特此以地点不当为由下令驳回该案。”[4] 被攻击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事实 本案的相关事实由 CA 总结如下:“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Goldstar Elevator Philippines, Inc.(简称 GOLDSTAR)是一家主要从事营销、分销、销售、进口、安装和维护电梯和自动扶梯,地址为 6th Floor, Jacinta II Building, 64 EDSA, Guadalupe, Makati City。...
凯悦电梯和自动扶梯公司,请愿人,VS。 GOLDSTAR ELEVATORS, PHILS., INC.* 受访者。[G.R.不。 161026]pdf预览版凯悦电梯和自动扶梯公司,请愿人,VS。 GOLDSTAR ELEVATORS, PHILS., INC.* 受访者。[G.R.不。 16102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