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悦电梯和自动扶梯公司,请愿人,VS。大教堂高度建筑群协会,INC.,受访者。[G.R. 17388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1日
651菲尔。 117 第二师 [ G.R.第 173881 号,2010 年 12 月 1 日] 凯悦电梯和自动扶梯公司,请愿人,VS.大教堂高地建筑群协会,INC.,受访者。判决 PERALTA, J.:在本法院面前,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1] 提出复审请求,寻求撤销 2006 年 4 月 20 日的判决[2] 和 2006 年 7 月 31 日的决议[3 ] 上诉法院 (CA),在 CA-GR CV第80427号。案情如下:1994年10月1日,申请人凯悦电梯与自动扶梯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教堂高地建筑群协会签订了《服务电梯协议》(Service Agreement)[4], Inc.,请愿人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负责维护安装在被申请人大楼内的四部乘客电梯。根据服务协议,请愿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每月检查、调整和润滑机械、电机、控制部件和附属设备,包括开关和电线。[5]服务协议的 D (2) 节规定,被诉人应支付因维修和供应零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呈请人声称,在 1997 年 4 月至 1998 年 7 月期间,它在对帐单中逐项列出的四部电梯的维护和修理中支出了 1,161,933.47 菲律宾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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