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运通国际公司(菲律宾分公司)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答辩人。[G.R.不。 152609]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9日
500菲尔。 586 第三师[G.R.不。 152609,2005 年 6 月 29 日] 美国运通国际公司(菲律宾分公司)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作为一般规则,增值税 (VAT) 系统使用目的地原则。但是,我们的增值税法本身规定了一个明确的例外情况,根据该例外情况,当满足以下要求时,服务的供应应为零税率: (1) 服务在菲律宾进行; (2) 服务属于税法第 102(b) 条规定的任何类别; (3) 按照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规定以可接受的外币支付。由于受访者的服务符合这些要求,因此它们是零评级的。更改或撤销上述要求的申请人税收条例是越权和无效的。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针对上诉法院 (CA) 2002 年 2 月 28 日在 CA-GR SP 第 62727 号中的裁决[2]。决定如下:“因此,考虑到前提,请愿书因缺乏价值而被驳回。税务上诉法院 (CTA) 受到质疑的裁决得到全面确认。”[3] 引用 CTA 的事实,CA 叙述了无可争议的事实如下:“[被告] 是美国运通国际公司的菲律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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