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全球通信公司,受访者。[G.R.不。 144696]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6日
530菲尔。 490 第三师 [ G.R.不。 144696,2006 年 8 月 16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全球通信公司,受访者。判决 CARPIO MORALES, J.:被告电信公司 Philippine Global Communications, Inc. 是否有责任根据第 1158 号总统令第 117 (b) 条或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税法)支付 3% 的特许经营税在暂停执行或实施第 7716 号共和国法案[1] 或 1994 年通过的修订税法此类规定的扩大增值税法(E-VAT 法)期间?被告根据第 4617 号共和国法案授予的立法特许经营权,通过无线电、有线、卫星和科学已知的其他方式建造、维护和运营通信系统,用于在菲律宾任何地点与其外部地点之间接收和传输信息.因此,根据经第 72 号行政命令修订的《税法》第 117 (b) 条,该公司需缴纳 3% 的特许经营税,其中规定:第 117 条。特许经营税。 – 尽管有任何与一般或特别法律相反的规定,对于所有特许经营权,应根据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所涵盖的业务的总收入,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征收、评估和征收税款以下: (a) 关于电力、城市燃气和供水...................................................... ...................... 百分之二 (2%) (b) 在电话和/或电报系统以及无线电/或广播电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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