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菲尔。 218 第一师 [ G.R.第 162852 号,2004 年 12 月 16 日] PHILIPPINE JOURNALIST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YNARES-SATIAGO, J.:这是菲律宾记者公司 (PJI) 提出的复审请愿书,反对上诉法院 2003 年 8 月 5 日的判决 [1],[2] 命令请愿人支付评估的费用P111,291,214.46 的纳税义务和 2004 年 3 月 31 日的决议 [3] 否决了复议动议。该案源于请愿人提交的截至 1994 年 12 月 31 日的日历年度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该申报表显示净收入为 P30,877,387.00 披索,应缴税款为 P10,807,086.00 披索。扣除当年的税收抵免后,请愿人支付了P10,247,384.00的金额。 1995 年 8 月 10 日,国税局 (BIR) 第 33 号税务区办公室向税务官 Federico de Vera, Jr. 和集团主管 Vivencio Gapasin 签发了第 87120[4] 号授权书,以检查申请人的账簿1994 年 1 月 1 日至 199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国内税收的帐户和其他会计记录。通过检查,请愿人被告知存在以下金额的税款不足,包括附加费、利息和妥协罚款: 价值附加税 P 229,527.90 所得税 125,002,892.95 预扣税 2,748,012.35 _____________ 总计 P 127,98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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