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PHILIPPINE AIRLINES, INC.,答辩人。[G.R.不。 160528]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9日
535菲尔。 95 第一师 [ G.R.不。 160528,2006 年 10 月 9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航空公司,公司,答辩人。 CJ PANGANIBAN 决定:特许经营权是经营公用事业的立法授权。与任何其他法规一样,特许权的模棱两可的规定应按照立法机关的意图进行解释。在本案中,第 1590 号总统令授予菲律宾航空公司支付以下两种选择中较低者的选择权:(a)“根据菲律宾国内税收法的规定计算的基于菲律宾航空公司年度应税净收入的基本企业所得税”或 (b) “总收入 2% 的特许经营税”。使用这两种备选方案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免除航空公司支付“所有其他税款”,包括对银行存款征收的 20% 的最终预扣税。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申请[1],对上诉法院 (CA) 2003 年 9 月 30 日在 CA-GR SP 第 67970 号中的裁决[2] 提出质疑。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在第 5824 号 CTA 案件中 2001 年 6 月 13 日的决定[3] 和 2001 年 11 月 13 日的决议[4]。受到攻击的 CA 决定的处理如下:“因此,请愿书是同意,[the] 国税局局长特此指示向[被申请人] 退还 P731,190 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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