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答辩人。[G.R. 17925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5日
718菲尔。 309 二级 [ G.R.第 179259 号,2013 年 9 月 25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答辩人。判决 PEREZ, J.:向法院提出审查请求,要求撤销和撤销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c 于 2007 年 7 月 19 日的决定[1] 和 2007 年 8 月 23 日的决议[2] CTA EB No. 271 确认取消和撤销第 INC-FY-99-2000-000085 号评估通知和被申请人菲律宾航空公司(被申请人)支付最低企业收入不足的正式要求函税款 (MCIT) 为 P326,778,723.35,涵盖截至 2000 年 3 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税收、费用和收费,包括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27(E) 条(经修订)征收的 2% 的 MCIT。另一方面,被申请人是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对于截至 2000 年 3 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答辩人于 2000 年 7 月 17 日提交了其暂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反映了第四季度预扣的可抵扣税款为 P524,957.00,并且该年度的应税收入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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