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 由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 VS 代表。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答辩人。[G.R. 17980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4日
625菲尔。第461章第 179800 号,2010 年 2 月 4 日] 菲律宾共和国,由内部收入专员代表,请愿人,VS.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答辩人。判决 PERALTA, J.:在本法院之前,根据修订后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向本法院提出复审请愿书,[1] 寻求撤销 2007 年 8 月 9 日的决定[2] 和 2007 年 9 月 17 日的决议[ 3] 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c,在 EB第 273 号案件(CTA 第 6962 号案件)。从 CTA En Banc 的记录中剔除的事实:[被告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公司。它从事航空运输业务,主要地址位于马卡蒂市 Legaspi 村 PAL 中心 9 楼。 [申诉人] 国税局局长 [CIR] 是经正式授权的政府官员,除其他外,有权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税法 (NIRC) 退还错误征收的税款,办公地址在 BIR 国家办公大楼,奎松市迪利曼的阿甘路。为了满足日常业务运营的紧急需要,[被告] PAL 利用了菲律宾长途公司 (PLDT) 的通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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