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由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 VS 代表。加拿大 SUNLIFE 保险公司,答辩人。[G.R.不。 158085]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4日
509菲尔。 707 第三师 [ G.R.不。 158085,2005 年 10 月 14 日] 菲律宾共和国,由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代表。加拿大SUNLIFE 保险公司,答辩人。 PANGANIBAN, J. 判决:在向税务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和本法院充分证明它是一家善意的合作社后,被告有权免缴人寿保险费和文件印花税.它不受菲律宾合作法典的约束,无需在合作发展局注册即可享受免税。值得注意的是,税法和保险法都没有强制要求进行这种行政登记。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旨在使上诉法院(CA ) 在 CA-GR SP No. 69125 中。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特此拒绝审查请求。”[4] 事实 CA 叙述的前因如下: “永明人寿是一家根据加拿大法律组建和存续的互助人寿保险公司。它是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保险委员会注册和授权在菲律宾从事业务的互助人寿保险公司,总部设在Paseo de Roxas,马卡蒂市 Legaspi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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