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菲尔。 657 第三师[G.R.不。 158045, February 28, 2005 ] 菲律宾商业国际银行,请愿人,VS. ANASTACIO D. ABAD,答辩人。 J. PANGANIBAN 决定:根据《劳动法》第 282 条因正当理由被解雇的员工仍可能获得离职工资作为社会正义的衡量标准。但是,如果员工因严重不当行为或因反映道德品质或个人诚信的原因而被有效解雇,则不会提供此类经济援助。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申请[1],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2 年 10 月 14 日的裁决[2] 和 2003 年 4 月 11 日的决议[3] 提出质疑CA-GR SP 第 66368 号。被诉裁决如下:“因此,考虑到前提,在 NLRC 第 V-000848-99 号案件中,被诉委员会的被诉裁决在此予以修改,即除了NLRC 授予的财务裁决,[请愿人] 银行进一步被命令向 [被告] 支付相当于每服务一年半 (1/2) 个月工资的离职工资。 x x x.”[4] 被攻击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事实 CA 叙述的事实如下:“xxx Anastacio D. Abad 是 [申请人菲律宾商业国际银行 (PCI 银行现为公平的 PCI 银行)] 塔克洛班市分行的高级助理经理 (销售主管),当时他是1998 年 8 月 3 日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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