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菲尔。 107 第三分区 [ G.R.第 175587 号,2008 年 10 月 24 日] 菲律宾商业国际银行,请愿人,VS. JOSEPH ANTHONY M. ALEJANDRO,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YNARES-SANTIAGO, J.:这解决了重新考虑被申请人的动议,该动议请求增加在我们 2007 年 9 月 21 日的决定中判给他的损害赔偿金额。被申请人辩称,根据请愿人张贴的 P18,798,734.69 初步扣押保证金,应将 P50,000.00 的名义损害赔偿金增加到 P200 万披索;他的社会/专业地位保证了精神损害赔偿 P5 百万而不是 P500,000.00;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律师提供的服务以及后者的专业地位,应判给 P1 百万而不是 P200,000.00 的律师费;并且应该增加 P500,000.00 的惩罚性赔偿,以阻止请愿人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获得扣押令。争论毫无根据。 P50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决与被告所遭受的焦虑和不便相称。在这种情况下判给他 500 万披索的数额是可耻的。除了他在向其客户披露附件案件的未决案件时遭受了难以言喻的羞辱的自私指控外,被告没有提供任何他向其披露此类信息的证人。因此,他未能通过大量证据证明他遭受的精神痛苦或伤害的程度,以说服法院增加裁决。为了对情感或道德伤害做出明智的近似,必须将所经历的痛苦的有力和实质性证据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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