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海伦·乔伊斯·坎波斯,受访者。[G.R.不。 167270]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30日
526菲尔。第848章不。 167270,2006 年 6 月 30 日] 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海伦·乔伊斯·坎波斯,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ORONA,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抨击了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案中 2004 年 12 月 7 日的裁决[1]。 CV 编号 77331。被告海伦乔伊斯坎波斯在请愿人菲律宾国家银行 (PNB) 的巴科洛德市分行维持活期账户和储蓄账户。[2] 1995年4月18日上午,某Jasmin Gequillana将1995年3月2日的PNB支票983765号交给PNB兑现。据称,金额为 P450,000 的支票是由答辩人签发的。 PNB 拒绝支付被诉人账户资金不足的款项。同日下午,PNB收到Rizal Commercial Banking Corporation作为收款行发来的同一张支票进行清算。由于电脑故障,PNB 无法核实答辩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支票。但是,它仍然继续并清除了支票。 PNB 直到 1995 年 4 月 24 日才发现透支。它要求归还 P359,930.75(即 P450,000 减去被诉人的账户余额 P90,069.25,该余额被借记以部分支付支票金额)。被申请人拒绝付款,声称她从未向 Gequillana 开过支票。虽然她承认已经预先签署了支票,但她从未填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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