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玛丽·希拉·阿科比拉斯,受访者。[G.R. 17964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7日
716菲尔。 75 二级 [ G.R.第 179648 号,2013 年 8 月 7 日] 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玛丽·希拉·阿科比拉斯,答辩人。 DECISION DEL CASTILLO, J.:“规则明确规定,提交 [M] 动议以进行 [R] 重新审议是提交 xx x 特别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条件。”[1] 之前us 是对 Certiorari[2] 的复审请愿书,针对 CA-GR 中上诉法院 (CA) 2006 年 11 月 15 日的裁决[3] CEB-SP 第 00326 号,驳回了随此提交的调审申请,并在修改后确认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2004 年 8 月 31 日的决定[4],因为它命令请愿人菲律宾国家银行 (PNB) 承担由于其出纳员、被告人玛丽·希拉·阿科比拉斯 (Arcobillas) 的疏忽误报行为而遭受的财务损失的 40%,被勒令支付剩余的 60%。事实前因 1998 年 5 月 15 日,Avelina Nomad-Spoor (Nomad-Spoor) 的 PNB 外币面额储蓄账户 (FCD-S/A) No. 305703555-1 入账 138.00 美元。然而,PNB Bacolod-Lacson 分行的指定行政出纳员 Arcobillas 没有公布其等值的 P5,517.10 比索,而是错误地公布了 5,517.10 美元,导致超额贷记 5,379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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