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GRACE VENTURA Y NATIVIDAD,被告上诉人。 18495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7日
619菲尔。 536 第三师[G.R.第 184957 号,2009 年 10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GRACE VENTURA Y NATIVIDAD,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HICO-NAZARIO, J.:根据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进行审查的是上诉法院 2008 年 6 月 30 日在 CA-G.R. CR-HC 第 02127 号,题为“菲律宾人民诉 Grace Ventura y Natividad”,确认 2006 年 1 月 20 日,布拉干省马洛洛斯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78 分庭在第 20 号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裁决[2]。 3244-M-2003,判定 Grace Ventura y Natividad(被告上诉人)违反第 5 条,与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条第 26 条有关。[3]被告上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和罚款P500,000.00。在 2003 年 8 月 12 日的信息中,被告上诉人 Grace Ventura y Natividad 和 Danilo Ventura y Laloza 在布拉干省 Malolos 的 RTC 被指控违反第 5 条非法销售涮锅,涉及共和国第二条第 26 条第 9165 号法令。此案被编入第 3244-M-2003 号刑事案件,并被抽奖至布拉干省马洛洛斯 RTC 的第 78 分局。该信息包含以下指控:签名助理。省检察官指控 Grace Ventura y Natividad 和 Danilo Ventura y Laloza @ Danny 违反了 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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