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菲尔。 405 二级 [ G.R.第 173854 号,2010 年 3 月 15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远东银行信托公司(现为菲律宾群岛银行),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DEL CASTILLO, J.:退税的权利是由纳税人来证明,而不是由政府来反驳。这份关于 Certiorari 的复审请愿书抨击了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 2006 年 1 月 31 日的决定[1]。 SP No. 56773 推翻并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1999 年 10 月 4 日在 CTA 案件编号 5487 中的决定[2]。同样受到攻击的是 CA 2006 年 7 月 19 日的决议[3] 否决复议动议。 CTA 认为,被诉远东银行信托公司未能证明其 1994 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了已扣缴税款的不动产租金和销售收入。 CA 发现并非如此。事实前因 1995 年 4 月 10 日,被申请人向美国国税局 (BIR) 提交了两份公司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一份针对其公司银行部门 (CBU)[4],另一份针对其外币存款部门 (FCDU), [5] 对于截至 1994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年度。CBU 的报表合并了被申请人 1994 年的整体所得税负债,其中反映了可退还的所得税 P12,6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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