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和海关专员,请愿人,VS。 PHILIPPINE AIRLINES, INC.,答辩人。[G.R.编号212536-37]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7日
第742章84 第三分区 [ G.R. Nos. 212536-37, August 27, 2014 ] 内部收入专员和海关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航空公司,公司,答辩人。决定 VELASCO JR., J.:这是根据规则 45 攻击并寻求撤销税务上诉法院 2013 年 12 月 9 日的决定[1] 和 2014 年 5 月 2 日的决议[2] 下的 Certiorari 审查申请 en银行在 CTA EB 第 942 和 944 号中批准了被申请人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 要求退还其 2007 年为其小卖部和餐饮用品进口某些物品而支付的消费税。先前的事实很简单,无可争议。 1978 年 6 月 11 日,菲律宾航空公司根据第 1590 号总统令 (PD 1590) 获得特许经营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该法令第 13[3] 条规定了 PAL 特许经营权的税收部分。根据该条款,菲航在其特许经营的生命周期内,应根据收入和/或条款中规定的税率向政府缴纳基本企业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以较低者为准,根据任一计划缴纳的税款应为代替所有其他税款、关税和其他费用。 2005 年 1 月 1 日,第 9334 号共和国法案 (RA 9334)[4] 生效。与本程序相关的是其 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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