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NRIQUE GALVEZ,被告上诉人。[G.R. 21292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9日
765菲尔。第368章第 212929 号,2015 年 7 月 2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ENRIQUE GALVEZ,原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VILLARAMA, JR., J.:上诉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CR.-H.C.第 03210 号判决被告上诉人 Enrique Galvez 犯有四项合格强奸罪。根据第 7659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 11 条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规定的四项强奸罪名的信息[2],以及根据 R.A. 第 III 条第 5 条 (b) 款的四项性虐待罪名的信息。对被告上诉人提起了第 7610 号诉讼。除犯罪日期外,所有强奸指控信息的措辞与第 228-95 号刑事案件信息 [3] 中的措辞相似:即 1995 年 5 月 14 日或前后在 Sitio [XXX],布吉。 [YYY],在菲律宾三描礼士省苏比克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作为未成年人 [AAA[4]] 的叔叔,以武力、恐吓和威胁的方式,当时和那里是否违反她的意愿和同意,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一名 13 岁的女孩 [AAA] 发生性关系,造成后者的损害和偏见。违反法律。法院重申了 CA 总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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