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区 [ G.R.第 234825 号,2018 年 9 月 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YYY,被告上诉人。判决 GESMUNDO, J.:上诉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判决[1]。 CR HC 第 07664 号。CA 确认并修改了 2014 年 4 月 22 日,卡加延土格加劳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4 分庭 (RTC) 在第 10648 和 10649 号刑事案件中的裁决 [2],裁定 YYY[ 3](上诉人)分别犯有强奸罪和合格强奸罪。前因 在 2005 年 2 月 8 日的两 (2) 份信息中,YYY 被指控犯有两 (2) 项强奸罪。信息的控告部分为:1993 年 3 月左右及其后的第 10648 号刑事案件,在卡加延省 [XXX] [4] 市和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YYY],申诉人的父亲,[AAA][5] 未满 15 岁,因此对上述申诉人具有[原文如此] 道德优势,手持软扫帚,进行猥亵设计并使用武力、威胁和恐吓进入投诉人的房间,一进屋就用软扫帚的木柄击打投诉人,使她失去知觉,并在那里故意、非法、重罪地与自己的女儿发生性关系,这里的投诉人,[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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