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区 [ G.R.第 246499 号,2020 年 11 月 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XXX,被告-上诉人。决定 LEONEN, J.:叔叔的道德优势或对其未成年侄女的影响取代了强奸指控中的暴力或恐吓因素。在本案中,这种影响力,加上他的暴力名声,是受害者在她的叔叔性侵她时没有大喊大叫或挣扎的原因。本法院解决了一项上诉[1] 对上诉法院判决 [2] 的上诉,该判决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3],根据第 266-A(l) 条(a ) 与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B(l) 条有关。在两个单独的信息中,XXX 被指控犯有强奸其未成年侄女 AAA 的罪行。他们宣读: 第 5878 号刑事案件 2009 年 3 月 8 日上午 10 时左右,在菲律宾 xxxxxxxxxxx,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以猥亵和不贞的设计,通过武力和恐吓,并利用他作为被冒犯一方的叔叔和亲属的道德优势,当场故意、非法和重罪,与[AAA]发生性关系,14岁的未成年人,1994年11月17日出生,违背了后者的意愿和同意,对她造成了伤害和偏见。违反法律的行为。[4]第 5879 号刑事案件 2009 年 3 月 11 日晚上 7 点左右,在菲律宾 xxxxxxxxxxx,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以猥亵和不贞的设计,通过武力和恐吓,并利用他作为被冒犯一方的叔叔和亲属在第三民事血缘关系内的道德优势,当场故意、非法和重罪,与未成年 14 岁的 [AAA] 发生性关系, 出生于 1994 年 11 月 17 日,违背了后者的意愿和同意,对她造成了伤害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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