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 [ G.R.第 244288 号,2020 年 3 月 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XXX,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A. REYES, JR., J.:本法院上诉案件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CR HC 编号09601,确认 2017 年 6 月 28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在第 4746 至 4751 和 4752 至 4763 号刑事案件中的 xxxxxxxxxxx, Catanduanes, Branch 43 的判决[2],认定被告上诉人 XXX 有罪,超出合理范围对六项针对 AAA 的强奸罪名的怀疑,[3] 和 12 项由少数族裔和针对 BBB 的关系构成的强奸罪名,[4] 两者都是他的亲生女儿。先前事实 2002 年 11 月 26 日,18 项单独的信息被提交给本案的被告上诉人,指控他对自己的女儿 AAA 和 BBB 犯下 18 项强奸罪,即:刑事案件编号 4746[5] 那一个2004 年 5 月晚上,在菲律宾卡坦端内斯省 xxxxxxxxxxxxxxx,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通过武力、威胁和恐吓,以猥亵的设计,故意、非法和重罪,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对 AAA 有肉体知识,这些行为贬低、贬低或贬低了所述儿童受害者和人类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对她和公众造成损害和偏见。被告与受害者(后者是他的女儿)和受害者中的少数人(在事件发生时她只有八(8)岁)的关系加剧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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