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 [ G.R.第 205888 号,2018 年 8 月 22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诉 XXX,[*] 原告-上诉人。 CAGUIOA, J 判决: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13(c) 条第 124 条对宿务市上诉法院 2012 年 4 月 19 日(质疑判决)的判决 [2] 提出的上诉 [1] , 第十九师 (CA), 在 CA-GR CRHC 第 00332 号,部分确认了 2005 年 2 月 16 日的联合裁决[3](RTC 裁决)拜斯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45 分庭 (RTC) 刑事案件编号 F-02-03-A 、F-02-01-A、F-2001-171-A、F-02-02-A 和 F-2001-170-A,在此判定被告上诉人 XXX 犯有三 (3) 项强奸罪。事实 四 (4) 份单独的强奸信息和一 (1) 份强奸未遂信息已在 RTC 中针对 XXX 提交,如下:刑事案件编号。 F-02-03-A (For: 强奸未遂) 1999 年 7 月 18 日左右,在菲律宾内格罗斯东区的 Ayungon 市,在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是16 岁女孩 [AAA]、[4] 的父亲,利用他对女儿的优势和影响,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使用武力、暴力和恐吓,开始直接以明目张胆的方式实施强奸罪:当[AAA]在他们家睡觉时,被告突然用手捂住她的嘴,强行脱下她的短裤和内裤,然后,被告将自己的身体压在女儿的身上。身体,然后在她的身体上进行推拉运动,被指控试图与他的女儿发生性关系,但由于他的女儿 [AAA] 的斗争和她的持续抵抗而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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