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XXX,[2] 被告-上诉人。[G.R. 【第23990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6日
二级 [ G.R.第 239906 号,2020 年 8 月 2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XXX,[2] 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INTING, J.:这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在 CA-G.R. CR-HC 第 06589 号,确认了 2013 年 9 月 2 日的判决 [3] 和 2013 年 10 月 22 日的命令 [4],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第 102 分庭,xxxxxxxxxxx 将 XXX(被告上诉人)定罪强奸罪,根据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RPC)第 266-B 条的第 266-A 条定义和处罚,并否认被告上诉人的新审判动议。 [5]指控上诉人强奸罪的事实信息[6] 内容如下: 2009 年 6 月 12 日左右,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以武力、威胁和/或严重滥用职权,当时和那里是否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一名 14 岁的未成年人 [AAA] 和他的女儿发生性关系,具有猥亵的设计和违背她的意愿,对上述被冒犯的一方造成损害和偏见。违反法律[7]经传讯,被告上诉人对所指控的罪行表示不认罪。 [8]审判随之而来。 AAA的起诉版本是被告-上诉人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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