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 [ G.R.第 226467 号,2018 年 10 月 1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 XXX,[*] 原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AGUIOA, J:在本法院之前,被告上诉人 XXX 就 CA-G.R. 上诉法院 (CA) 于 2016 年 3 月 1 日作出的裁决 [2] 提出普通上诉 [1]。 CR-HC 第 06918 号,确认了 2014 年 4 月 2 日 CCC 地区审判法院 (RTC) 在 C-78912 号刑事案件中作出的决定[3],认定 XXX 犯有强奸罪,无可置疑。事实资料 [4] 针对 XXX 强奸 AAA 被提起诉讼,内容如下: 在 2003 年 7 月或大约或某个时候,以及紧随其后,在 [CCC] 并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作为 [AAA] 的亲生父亲,一名 10 岁的未成年人,具有猥亵的设计,并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所述 [AAA] 发生性关系,针对她将和未经她同意,被告的哪些行为对未成年投诉人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不利影响。违反法律[5]在审判期间,除其他人外,检方提出了 AAA 和警察高级督察 Marianne Ebdane (P/Sr. Insp. Ebdane)、东部警区的法医官员作为证人。 CA 总结的 AAA 的证词如下: 2003 年 7 月的某个时候,早上 8 点 30 分左右,当她在 xxxx [CCC] 的他们家中时,上诉人通过将阴茎插入她的阴道来强奸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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