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2.2020-1082 表演艺术促进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7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第 1 章 一般规定 § 1 教育和文化部根据《教育和文化融资法》的规定,对表演艺术运营单位的运营成本给予国家资助活动 (1705/2009) 和本法。在该法中,表演艺术是指戏剧、马戏和舞蹈艺术、音乐和其他在特定时刻发生并面向公众的现场艺术表演活动。 § 2 本法的目的是促进: 1) 高水平和专业的表演艺术; 2) 人口中受教育机会均等; 3) 福祉、社区和包容性。 § 3 国家对表演艺术单位运营成本的贡献的目标是从艺术的角度促进表演艺术的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以及表演艺术在国家和地区的可用性和可及性针对不同人群的服务。第二章 给予国家出资 第四节 接受经营单位享受国家出资的条件是: 1) 经营单位的经营是专业的、常设的,并从事经常性和全年性的绩效活动; 2) 领导运营单位运营的人员是全职的,接受过与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对任务领域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实践中表现出管理技能; 3) 运营单位的艺术活动由受过相应任务培训或对任务领域足够熟悉的人员领导; 4)经营单位有足够数量的本领域其他专业人员; 5) 经营单位的管理者是直辖市或市协会或此类私人注册实体或基金会,其法定任务包括进行表演艺术表演活动或维持表演艺术经营单位; 6)有足够的经营财务条件; 7) 活动的目的不是追求经济利益; 8) 运营单位有关于目标、运营和财务的多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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