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陶宛共和国海关法第 57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海关法第 57 条修正案11 月 9 日不。 XI-1099 维尔纽斯(公报,2004 年,第 73-2517 号)第 1 条。第五十七条的修正 将第五十七条修正为:“第五十七条。有权提交报关单的人 1. 提交书面报关单或使用数据处理技术手段提交的报关单的报关员必须是海关在海关登记册中登记的共同体海关法第 64 条规定的人义务人或拥有另一欧盟成员国海关或指定当局根据《共同体海关法》实施条款第 4l 条提供的经济经营者代码(EORI 代码)的登记和识别。 2. 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署长授权的海关在海关权利人登记册中登记人员,管理该登记册并将其数据上传到中央电子信息通信系统,由中央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收集所有各方提供的数据。欧盟成员国,《共同体海关法典》第一章第 6 章实施规定的第一部分以及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程序。” 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达利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_________________...
修改立陶宛共和国海关法第 57 条的法律pdf预览版
修改立陶宛共和国海关法第 57 条的法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