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第 56 条和第 61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第 56 条和第 61 条的法律修正11 月 17 日不。 XI-1669 维尔纽斯(公报,1995 年,第 26-578 号;2008 年,第 76-3003 号)第 1 条。第五十六条的修正 将第五十六条修正为:“第五十六条。为监管而获得的信息的保护 《立陶宛共和国银行法》第 65 条比照适用于为监管信用社而获得的信息的保护。”第 2 条。修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八项。修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八项,内容如下: “八)只要有中止许可的事由,取消已颁发的执照或暂时中止其效力;吊销许可证的理由消失后,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更新许可证的有效期,但不得迟于认定理由消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3条。法律的生效 本法于 2012 年生效。 1月1日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达利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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