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1、187、188、218、220 条的法律修正和补充12月23日不。 XI-1269 Vilnius (Gazette, 2002, No. 37-1341; 2004, No. 115-4276; 2010, No. 113-5742) 第 1 条。在第 4 部分中增加第 181 条 在第 4 部分中增加第 181 条:“4.如果嫌疑人 - 外国公民在立陶宛共和国领土之外,其辩护律师有权了解有关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责任的罪行的审前调查数据国际条约和《立陶宛共和国刑法典》第 7 条,以及复制或摘录审前调查材料的权利。”第 2 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修改和补充。修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在该条补充第三款,将整条置于如下:“第一百八十七条。嫌疑通知 1. 在第一次讯问之前,必须向嫌疑人提供签署的嫌疑通知或公诉人认定其为嫌疑人的决定。当涉嫌犯罪的外国公民在立陶宛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和《刑法典》第 7 条的基础上应承担责任时,在立陶宛共和国境外且不能被引渡或在立陶宛共和国国际条约规定的案件中移送立陶宛共和国,应检察官的要求,根据预审法官的命令,他被认定为预审程序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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