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公共部门问责法X-1212 修改第 30 条和第 32 条的法案
立陶宛共和国公共部门会计法 NO. X-1212 2018 年第 30 和 32 条修正案11 月 15 日不。 XIII-1634 维尔纽斯第 1 条。第三十条的修正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正为:“一.公共部门实体集团的年度报告和/或年度综合报告集的审计和/或检查由立陶宛共和国的国家控制、市政控制和审计服务、审计公司、审计师根据《国家控制法》、《预算结构法》、《地方自治法》、《财政报告审计法》及其实施立法。”第 2 条。第三十二条的修正 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内容如下: “四.公共部门实体集团的年度报告和年度综合报告应在次年 5 月 31 日之前提交给国家审计署或市审计署,但本条第 5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 3 条。法律的生效 本法于 2019 年生效。 1 月 2 日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达莉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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