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土地法没有。修改 I-446 第 7、8、9 和 32 条的法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立陶宛共和国土地法 NO. 2017 年 I-446 第 7、8、9 和 32 条修正案12月21日不。 XIII-971 维尔纽斯第 1 条。第七条的修正 将第七条修正为:“第七条。信托权下国有土地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1. 国有土地信托的主体(受托人)是: 1) 国家土地管理局 - 立陶宛共和国的所有国有土地,但转让给其他实体的土地除外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的信托权; 2) 直辖市——根据政府为本条第 2 款规定的目的而制定的程序,转让给受托市的国有土地,以及转让给受托市的国有林地地块根据本条第 3 款、第 5 款和第 6 款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通过政府决议获得信托; 3) 中央国有资产管理人——国有土地出让给中央国有资产管理人的受托人管理的国有不动产时,国有土地出让给国家或直辖市所有的不动产时,按照规定出售。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当国家土地对于实施对国家重要的经济项目是必要的时,立陶宛共和国议会(以下简称议会)或政府的决定承认其国家重要性,以及由国会或政府委托中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者管理的; 4) 国有企业国有土地基金(以下简称“国有土地基金”)——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划拨到土地整理项目领土内的国有土地,划入本领土的国有土地除外,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个人购买的国有土地的地块转移给其他国有土地受托人,以及从私人土地上转移,这是实施由国家预算和欧盟管理的资金资助的措施所必需的国家土地基金,改善土地持有结构,减少废弃土地面积; 5)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实体; 6) 依法设立的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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