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陶宛共和国控股投资公司法第 2、3、4、7、9、15、17、18 和 19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法律修订立陶宛共和国控制的投资公司法第 2、3、4、7、9、15、17、18 和 19 条11 月 17 日不。 XI-1680 Vilnius (Gazette, 2003, No. 74-3425; 2008, No. 71-711) 第 1 条。第 2 条的修正和补充 1. 在第 2 条第 5 款中,将“证券委员会”改为“Lietuvos banko”,并将该部分安排如下: “5.控股投资公司为投资股份公司重组后获得立陶宛银行许可从事此项活动的股份公司。” 2.在第2条中增加第7部分:“7.监督机构是立陶宛银行,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监督控制投资公司活动的职能。” 3. 将第 2 条原第 7 款视为第 8 款。第 2 条。第三条的修正 将第三条修正为:“第三条。撤销经营许可证的权利 立陶宛银行有权撤销向控股投资公司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如果公司: 1) 被清算; 2) 不遵守本法或立陶宛银行批准的法律行为; 3) 按照本法第 6 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取消活动许可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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