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投资者存款和责任保险法第 20、21、25 条并在 2011 年法律中增加第 121 条的法律11 月 17 日不。 XI-1712 Vilnius (Gazette, 2002, No. 65-2635; 2004, No. 54-1829; 2005, No. 18-578; 2008, No. 15-512; 2009, No. 93-3969) 第 1 条。在法律中增加第 121 条 在法律中增加第 121 条:“第 121 条。转让银行资产、权利、交易和义务的融资 1. 保险公司从监管机构收到有关根据第 761 条规定将银行资产、权利、交易和义务转让给另一家银行的计划的信息立陶宛共和国银行法,决定参与银行资产的问题,在融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2.保险公司以下列一种或两种方式参与银行资产、权利、交易和义务转让的融资: 1) 支付按照本条规定设立的临时银行的股份。 《立陶宛共和国金融可持续性法》第 71 条; 2) 通过将资金转移到临时银行或根据立陶宛共和国银行法第 761 条的规定接管银行资产、权利和负债的其他银行,以弥补差额转移负债的价值与转移的资产、权利和交易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3、保险公司参与银行资产、权利、交易和义务转让融资的,保险公司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被转移资产、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存款人和投资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其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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