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陶宛共和国证券法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证券法修正案11 月 17 日不。 XI-1673 Vilnius (Gazette, 2007, No. 17-626; 2008, No. 71-2718; 2009, No. 154-6949; 2010, No. 72-3611, No. 116-5917) 第 1 条。立陶宛共和国证券法的新措辞 修改立陶宛共和国证券法并声明如下:“立陶宛共和国证券法第一节总则第 1 条。法律的目的和目的 1. 本法的目的是确定招股说明书的准备、批准和公布程序以及提交正式要约的程序,以及定期和当前信息的披露和存储要求. 2. 本法旨在使证券市场的监管与本法附件中规定的欧盟法律行为相协调。第 2 条。本法的主要概念 1. 股份包——股东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持有的部分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五以上。 2. 股东 - 拥有: 1) 发行人股份,以自己的名义自费购买; 2) 发行人的股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但为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利益; 3) 存托机构发行的股票凭证。 3. 证券二次流通——证券一次流通结束后购买证券及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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